各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山東省省級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整合建設方案》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5年11月27日
山東省省級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整合
建 設 方 案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整合建立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工作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5〕63號)和《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貫徹國辦發〔2015〕63號文件整合建立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的實施意見》(魯政辦發〔2015〕52號)要求,現就整合建設省級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制定以下方案:
一、整合建設公共資源交易平臺
1.整合省衛生計生委所屬的省藥品集中采購服務中心、省國土資源廳所屬的省土地和礦業權交易中心、省機關事務局所屬的省級機關政府采購中心和省國資委所屬的山東產權交易中心等相關交易平臺,組建省級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將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土地指標和礦業權出讓轉讓、國有產權交易、政府采購、藥品采購等事項整體納入平臺。
2.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實行進場項目目錄管理。省政府根據實際制定《公共資源交易目錄》并向社會公布,主要包括八大類:
(1)政府投資、使用國有資金(含財政性資金)投資以及國有投資控股或占主導地位的應招標的新建、改建、擴建工程建設項目(包括工程及與工程有關的貨物和服務);
(2)使用財政性資金的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內的政府采購項目;
(3)全省跨市耕地占補平衡指標和存量建設用地挖潛節余指標交易,礦業權出讓轉讓交易;
(4)國有(集體)產權、股權、經營權、文化產權、知識產權轉讓;
(5)藥品、大型醫療設備及醫用耗材的集中采購;
(6)特種行業經營權,城市道路經營權,行政機構及法院罰沒物、判決物,路橋和街道冠名權,大型戶外廣告經營權;
(7)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基礎設施和公共事業及使用國際組織或外國政府資金等非公共資源交易的項目;
(8)依法應該公開招標(采購)的其他項目和其他規定的社會公共資源交易事項。
二、組建新的省級公共資源交易機構
1.設立山東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加掛山東省政府采購中心牌子),為省政府直屬正廳級事業單位,其主要職責為:承擔公共資源委托(授權)交易、自主交易工作,為交易活動提供服務保障,按規定發布公共資源交易信息。具體機構編制事項,另行研究確定。
2.撤銷省土地和礦業權交易中心、省藥品集中采購服務中心、省級機關政府采購中心、省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公室的事業單位建制,在職人員、離退休人員和資產一并劃入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省級機關政府采購中心原參公人員身份不變)。房屋和市政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監管職能仍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工程建設處承擔,在工程建設處加掛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監督管理辦公室牌子。
3.山東產權交易中心加掛山東省公共資源(國有產權)交易中心牌子,仍作為省國資委管理的國有企業,維持現有管理體制不變。國有產權交易業務整體納入省級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統一運行。
4.省機械設備成套局、省機電設備招標中心于2015年12月份完成改革任務后,撤銷省機械設備成套局機關、省機電設備招標中心事業單位建制,在職人員、離退休人員和資產一并劃入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
三、強化公共資源交易監管
1.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省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財政、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海洋與漁業、林業、商務、衛生計生、環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地稅、法制等部門對公共資源交易依法履行的監管職能不剝離、不削弱,繼續依法履行對本行業公共資源交易的監督管理、行政執法等職能。
2.在省發展改革委設立公共資源交易綜合管理機構,其主要職責為:負責公共資源交易工作的綜合管理、協調,組織有關部門制定有關交易規則、服務流程和標準、監管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會同有關部門做好評標、評審專家庫的建設、管理和維護;監督管理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具體機構編制事項,另行研究確定。
3.健全行政監督部門與監察、審計部門協作配合機制,嚴肅查處領導干部利用職權違規干預和插手公共資源交易活動及相關部門發生失職瀆職行為的案件。
4.建立省級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工作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由省政府常務副省長任召集人,省編辦、省政府辦公廳、省發展改革委、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財政廳、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省海洋與漁業廳、省林業廳、省商務廳、省衛生計生委、省環保廳、省國資委、省地稅局、省機關事務局、省法制辦、省物價局等部門為成員單位,負責統籌指導和協調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整合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省發展改革委。日常工作由省發展改革委公共資源交易綜合管理機構承擔。
抄送:省委各部門,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省政協辦公廳,省法院,省檢察院,濟南軍區,省軍區。各民主黨派省委。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2015年11月27日印發